常見疑問的解答

常見疑問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

RKS Rita Ku & Solicitors - Will drafting, Probate administration, Claims under 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ies and Dependents) Ordinance, 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Mental health application, Guardianship, Contentious probate dispute

如果所愛的人離世,誰可以管理他們的遺產?

這個問題的答案將取決於死者是否留下遺囑。如果死者生前有留下遺囑,遺囑內被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有權管理遺產。

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留下遺囑,他/她就會被視為無遺囑死亡。關於誰可以管理遺產的這個問題,將由無遺囑死亡相關的法律管轄。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的第21條,管理權優先次序如下:

1. 配偶;

2. 子女,或該等已故子女的後嗣;

3. 父母;

4. 兄弟姊妹,或該等已故兄弟姊妹的後嗣。

如上述1 – 4項的親屬都

健在的話,則以下所述的人如對遺產享有實益權益,那麼管理權優先次序如下:

5. 祖父母;

6. 伯父或伯母,或該等已故伯父或伯母的後嗣;

如無人對遺產享有實益權益,遺產管理權歸予:

7. 遺產管理官;和

8. 債權人

作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我應該做什麼事情?

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對遺產的受益人和債權人負有責任。為了有效地管理遺產,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必須:

  1. 查明遺產的資產及負債;
  2. 處置和保護資產;
  3. 向遺產承辦處申請授權書;
  4. 收回資產,清償因遺產而產生包括但不限於稅務、債務、遺囑和喪葬費等負債;
  5. 妥善保管遺產的帳目;和
  6. 將遺產分配給受益人。

管理的最高原則是「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依歸」!

作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我可以獲得報酬嗎?

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而產生的開支,可從遺產中報銷。但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務則不能獲得報酬,除非:

1) 遺囑中有明確規定;或

2) 法院命令。

不過,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可以與所有受益人簽訂報酬協議,這樣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就可以獲得報酬。

誰是死者遺產的受益人?他們擁有什麼權利?

如果死者離世時有留下遺囑,那麼受益人的身份和遺產的分配將按照遺囑執行。

如果死者離世時沒有留下遺囑,則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的第4條處理,遺產權利如下:

  1. 如果死者留下配偶,但沒有留下子女、父母、兄弟或姊妹(及其子女),那麼該在世配偶擁有絕對權利享有剩餘資產;
  2. 如果死者留下配偶及子女,那麼該配偶可優先獲得:
    1. 所有死者的非土地實產;和
    2. 由剩餘遺產中獲得港幣 $500,000

然後,剩餘遺產將被分成一半,一半分配給該配偶,另一半分配給該子女,如果子女多於一人,則平分該份遺產。

1993619日以後死亡的死者,其非婚生子女享受與婚生子女相同的繼承權。

  1. 如果死者留下配偶、父母和兄弟姊妹,但沒有子女,那麼該配偶可優先獲得:
    1. 所有死者的非土地實產;和
    2. 由剩餘遺產中獲得港幣 $1,000,000

然後,剩餘遺產將被分成一半,一半分配給該配偶,另一半分配給父母,如果父母雙方尚健在,則平分該份遺產。如果父母雙方均

健在,則該份遺產分配給兄弟姊妹,如果兄弟姊妹多於一人,則平分該份遺產。

  1. 如果死者留下子女,但沒有配偶,那麼子女將有權獲得全部剩餘遺產,如果子女多於一人,則平分該份遺產。

如有其他情況,歡迎隨時聯絡我們,我們會為您提供快速諮詢的服務。

如果我的配偶在遺囑中沒有留下任何遺產給我,我會有追索權嗎?

在香港,我們可享有完全的遺囑自由,但根據香港的法律,我們也必須從遺囑中撥出資金給我們的配偶和經濟上依賴我們的人。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如果某些人無法從遺囑,或無遺囑相關法律中獲得獲得經濟資助,便有資格進行遺產追索。配偶屬合資格人士,有權提出追索,但追索申請必須在簽發授權書後6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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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疑問管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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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精神行為能力?

精神行為能力是指一個人在作出特定決定或執行特定行為的意識能力。精神行為能力需要根據特定行為任務來判斷,即是一個人可能在精神上有意識作出一些決定(例如為他/她自己作出對自己有益的福利決定),但在另一方面(例如管理他們自己的財務問題)沒有精神行為能力。在法律上,除非另有證據支持,否則推定一個人具有行為的能力。

我的媽媽出現了一些認知障礙症(亦曾被稱為腦退化症或老人癡呆症)的症狀,那麼是不是代表著她無法管理自己的財政事務?

如上所述,精神行為能力需要根據特定行為任務來判斷。即使出現早期認知障礙症的症狀,也不代表她無法管理自己的財政事務。如有任何疑問,最好讓相關人士接受醫生的評估,並找到最佳的解決辦法。

如果我的丈夫被評定為精神上無法管理自己的財政事務,我該怎麼辦?

如果您的丈夫以前有簽署過持久授權書(「EPA」),那麼在EPA中有效指定的受權人可以介入並處理他的財產和事務。值得注意的是,在您的丈夫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後,EPA必須在高等法院註冊登記才能生效。

如果您的丈夫以前並未簽署過任何EPA,法院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II部分委任合適人士出任委員會。請注意,該委員會並無任何權力為您的丈夫作出任何福利決定(例如授權任何醫療或牙科治療,或就丈夫的居住住所作出任何決定等)。

如果我的朋友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為自己作出福利決定,我該怎麼辦?

如果一個人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為自己作出有關福利方面的決定,監護委員會可委任監護人為他/她作出有關福利方面的決定。

一般來說,養老院或醫院等機構會接受其親人的指示。但在無親人親屬或家庭成員間的意見發生衝突的情況下,可能需要申請監護令,以便為或代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有效的決定。

我可以提前作出什麼計劃,避免之後需要申請委員會或監護人來處理有關人士的財政事務?

在香港,任何成年人在有精神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可簽訂持久授權書以委託受權人處理他/她的財政事宜。持久授權書受《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規管,並須按法例所訂明的指定格式和方式執行。在香港執行的EPA只能處理在香港的資產,不包括任何有關福利決定(即EPA中指定的受權人不能為授權人作出任何福利決定)。儘管EPA有其局限性,但它是一種相對廉價的方式,可以確保贈與人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其資產能夠得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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