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事訴訟中,法庭訴訟的一個不幸後果就是激化離婚雙方之間的敵對情緒。當事人往往會陷入 “不惜一切代價取勝”的誤區,而不是專注於解決他們之間的問題。甚至還有網路訊息“教導”父母如何在監護權爭奪戰中“獲勝”。
可悲的是,離異父母的孩子被夾在父母的爭執之間。離婚的父母經常需要被提醒:“你的前任不是你孩子的前任。而孩子仍舊和以前一樣愛你的前任”。這句話出自 DK Simoneau 所著的《我們有個星期二》,講述了一個小女孩在父母離婚後輾轉於兩個家庭之間的故事。這是一本離婚父母必讀的書。
如果沒有父母的配合,在孩子年滿18歲之前,甚至在他們完成大學學業之前,這只能是一場艱苦的戰鬥。
FJ 訴 DTD [2020] HKFC 50 [2020] HKEC 1131 案涉及離婚父母之間的衝突,這場衝突持續了10 年之久,導致雙方多次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指出,“雙方一直處於激烈的訴訟中,忙於攻擊對方的同時也為自己辯護,不斷地傷害著親子關係”。
“不僅當事人受到傷害,C 也被察覺到壓力很大且不斷要求父母停止爭吵。遺憾的是,自 C 兩歲起,他就不斷目睹父母之間的激烈衝突和持續的法庭訴訟,這無疑對他造成了傷害,影響了他與父母雙方的健康親子關係”。
本文探討了法院訴訟中的常見陷阱、法院的有限權力以及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案。
法院訴訟中的常見陷阱
在有爭議的離婚訴訟中,捲入訴訟是很容易的事。當事人往往跳過與另一方溝通的步驟,在出現 “問題”時立即讓律師介入。正如林法官在 LLC 訴 LMWA and Anor [2019] HKCA 347 一案中所述:“每花費 10,000 港元律師費,雙方最終就少了 10,000 港元計入雙方之間可分配的份額(在討論份額的案件中)或用於維持自己和子女的生活(在討論需求的案件中)”,記住這點是很有幫助的。在該案中,雙方已合計花費了 750 萬港元,卻仍處於離婚訴訟的初步階段。
由於各方互不信任和缺乏溝通,即使是簡單的問題,法院也經常被請求來處理,比如:
- 雙方玩指責遊戲——例如,謝爾敦在學校表現不好,瑪麗就斷定是喬治的錯。她懷疑喬治沒有在謝爾敦做作業時好好監督他,也沒有在輔導方面提供適當的支持。瑪麗認為,謝爾敦應該在她身邊複習準備年終考試。然而,瑪麗沒有和喬治直接談論此事。相反,她向法院申請在謝爾敦複習考試期間暫停喬治的探視權。
- 雙方不適應變化——例如,當對謝爾敦的探視令下達時,喬治和瑪麗都住在跑馬地,兩者相距只有 5 分鐘車程。喬治搬到了九龍塘,開車則需要 30-45 分鐘。考慮到交通時間,喬治問瑪麗能否將他的探視時間增加1小時,瑪麗拒絕了他的請求。喬治則向法院提出申請。
- 雙方不通知另一方家長——這個清單很長,包括醫療預約、相關記錄、學校申請、學校成績單和通知、課外活動等。
當事人做出一些他們認為有助於推動案件進展和/或獲得訴訟優勢的行為也是常有的事。在最令人心碎的案件中,父母一方會將孩子帶離婚姻住所,不允許另一方看望孩子,並提出忽視、虐待或家庭暴力等不實指控。而這樣做的目的是希望另一方父母放棄訴訟並同意支付大筆經濟賠償和/或贍養費。
可悲的是,正如陳法官在 P 訴 P [2005] HKCU 1314 一案中指出的那樣,“訴訟當事人往往在心理或情感上不具備理智而經濟地處理案件的能力,因此,以誓章陳述案情及之後在庭審中進行口頭作證的這些要求,往往成為互相攻擊、謾駡、侮辱和羞辱對方的方便而有效的手段,這只會使他們的情緒變得更糟”。
父母雙方也總是在收集不利於對方的“證據”。這些“證據”往往沒有實際作用,幾乎沒有證據價值,也不利於建立積極的共同撫養關係。常見的例子包括:
- 持續詳細記錄另一方父母的缺點——自私的。
- 對另一方父母進行錄音和/或錄影(公開的/秘密的)——另一方父母往往會因為自己的隱私被侵犯而反應過度,而錄音的一方顯然是在“作秀”。
- 報警(除非確實有正當理由如家庭暴力或虐待案件)——看到自己的母親或父親被員警詢問和/或逮捕,會給孩子造成心理創傷。
- 告訴孩子父母中的另一方是壞人(並指導他們如何與社會福利主任對話)——父母的操控。
- 牽涉無關的協力廠商 —— 家中幫傭、老師、朋友等作為“證人” —— 往往會帶有偏見,並造成另一方父母與協力廠商之間的緊張關係。
法院不贊成訴訟助長的行為。在 S,V 訴 M,S [2021] 1 HKLRD 210 一案中,Melloy 法官評論道:“……在法庭看來,這樣做是著眼於訴訟,以期獲得訴訟優勢”。母親反對父親探視孩子,理由是父親在她提出離婚申請後“行為不當”。
法院的有限權力
法院的權力是有限的。法院只能就已擺在面前的問題做出裁決。例如,當你因感冒去看醫生時,醫生只會治療你的感冒。
法院可能無法全面準確地瞭解當前的情況。無論如何,向法院提起訴訟都需要時間和金錢。
對於關於兒童的申請,法庭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因素”為指導原則(《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在此過程中,法庭會考慮各方的證據和兒童的意見(如適當),並要求編寫一份社會福利報告。
社會福利主任被稱為是法院的“耳目”。社會福利主任的建議不具有約束力,但通常具有說服力。社會福利主任會與父母分別進行面談,然後觀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互動。毫無疑問,父母在與社會福利主任會面時通常是“最好的自己”。
法院並不能解決雙方之間潛在的敵意,從而導致無休止的法庭爭鬥。
通常情況下,雙方之間會出現更多的問題和/或不遵守法庭命令。如果雙方不能合作並繼續爭吵,他們將面臨漫長的法庭申請之路,直到子女年滿 18 歲或完成大學學業。
如果出現一方不遵守法庭命令的情況,另一方可以申請執行令,包括發出《處罰通知書》和將另一方監禁。考慮到對兒童可能造成的影響,監禁申請被視為最後的補救措施。通常情況下,法院會首先考慮是否可以以任何其他方式對命令進行補充或修改,以使其切實可行。在涉及執行 1989 年《兒童法》(Children Act 1989)第 91(14)條的接觸令的案件Re C (children) (contact order: variation) [2008] All ER (D) 167 (Nov) 中,索普(Thorpe)大法官說:“當接觸令無法順利執行時,做出接觸令的法院有責任繼續努力使其發揮作用,而當訴訟當事人出庭並明顯因阻礙而感到沮喪時,法院的責任就更大了”。這可能會導致為了“使其有效”而在與子女有關的問題上接連不斷地進行不必要的法律鬥爭,既耗時又費錢。
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
在訴諸法院之前,各方應始終考慮其他爭議解決方案:
調解
雙方在獨立協力廠商的協助下努力解決問題。調解的好處在於它是一個可以通過多次對話完成的合作過程。當事雙方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擔憂,調停員幫助他們向中立而努力。調解是一個保密過程,它可以解決大大小小的問題,提出指導方針,並幫助各方更好地溝通。調解是自願的,如果調解不起作用,雙方可以隨時停止。調解中所說的任何內容在納入調解協定和法院命令之前都不具有約束力。調解中所說的任何內容都不能在法庭上使用。
家長協調員
如果雙方持續存在衝突,通常會指定一名家長協調員。這並不是保密的。不過,指定家長協調員的好處在於,它是在沒有法院或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解決問題的一種快速簡便的方式。如果在有爭議的問題上出現僵局,家長協調員有權在雙方事先商定的具體職權範圍內就該事項做出簡單的決定。之後,雙方都有義務遵守這些決定。家長協調員可以幫助父母學會如何更好地溝通,並最終解決他們之間的問題。
家庭治療
在分居期間,雙方可以選擇使用家庭治療師。這些家庭治療課程既可以在有孩子的情況下進行,也可以在沒有孩子的情況下進行,或者兩者結合進行。家庭治療有助於促進雙方的溝通,使他們能夠表達自己的情緒,並嘗試儘早達成協議,避免漫長的訴訟。它還提供了一個讓孩子參與討論、傾聽他們的恐懼和擔憂的機會。例如,孩子可能特別擔心生活安排的改變。治療師可以為各方提供應對複雜情緒的工具,最終幫助不正常的家庭恢復更好的結構,造福孩子。
結論
離異父母需要重新思考他們的訴訟策略,並考慮什麼才是孩子的最佳利益。重點應該是作為承擔共同撫養責任的父母應該共同努力解決他們之間的分歧,並在儘量減少法院干預的情況下解決彼此關心的問題。在這個關鍵時刻,孩子們需要父母的鼓勵和支援,以適應他們的“新常態”。
#RKS #RitaKuandSer #familymatters #divorce #familylaw #matrimoniallaw #familylawyer #matrimoniallawyers #HongKongfamilylawyers #HongKongmatrimoniallawy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