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浪漫關係的發展已經超越了傳統意義上的“婚姻”制度,我們見識了各種各樣的人通過各種形式的承諾建立聯繫,例如事實關係、民事伴侶關係和同性婚姻等等。迄今為止,同性婚姻已在全球34個國家得到合法承認。然而,儘管香港以其進步的觀念而聞名,卻始終在法律上不承認同性婚姻。儘管如此,香港終審法院在岑子傑訴律政司司長 [2023] HKCFA 28 一案的最新判決中似乎決定向前邁出一小步。
在此案中,岑先生要求同性婚姻在香港得到承認的上訴請求被駁回,但終審法院裁定,政府違反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14 條規定的積極義務,即為同性伴侶關係(如註冊民事伴侶關係或民事結合)建立其他法律承認框架,並指示政府在兩年內履行該義務。
在這一框架制度確立以前,本港同性伴侶在法律上的現狀如下:
- 繼承權 – 除非更高一級的法院有進一步裁決,根據現行案例Ng Hon Lan Edgar 訴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1] HKCFI 1812所確立的法律原則,同性婚姻的雙方可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繼承配偶的遺產,同時,也可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享有與配偶同等的權利
- 房屋資助 – 經房屋署的酌情同意,同性伴侶現可根據房屋署的配偶政策成為授權住戶(Ng Hon Lan Edgar 訴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1] HKCFI 1812)
- 報稅 – 同性伴侶現在有權選擇與其配偶合併評稅,並且他們有權就其配偶申請免稅額及稅項扣除(Leung Chun Kwong v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and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2019] HKCFA 19)
- 離婚 – 同性婚姻的當事人不能在香港提起離婚訴訟,因為香港目前並不承認同性婚姻。除非婚姻的一方與其他司法管轄區有聯繫且使他們可以在海外辦理離婚手續,否則同性伴侶最終可能即使在分居的情況下仍無法離婚。這也許會產生許多長期的問題,比如上述領域提及的同性已婚伴侶的權利以及他們的法律地位混亂等問題
一旦政府按照終審法院的指示建立民事伴侶關係制度,就“配偶”在不同法律下的權利是否也適用于民事伴侶這一問題,答案仍然是不確定的。鑒於香港同性婚姻伴侶目前的狀況,他們非常需要在繼承規劃方面多些考量:
- 遺囑 – 雖然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同性伴侶享有繼承權,但這種法律地位可能並不符合每個人的需要。在立遺囑人可以選擇遺囑執行人並決定遺產繼承人和繼承比例的情況下,訂立遺囑是十分可取的
- 持久授權書 – 這份強有力的法律檔允許個人指定一名或數名代理人,當該個人被認定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被指定的代理人可管理其在香港的資產
- 預先醫療指示 – 這種預先拒絕維持生命治療的檔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它只是在考慮進行此類治療時向醫院當局表明自己的意願。通常的做法是由病人的近親為無法自行做出決定的病人做出醫療決定。如果病人的同性配偶與病人的其他家庭成員發生爭執,該配偶可能將不被視為近親。
雖然繼承規劃的這些方式可以用於安排財務事宜,但在現行制度下,個人不能預先委任做出福利決定的監護人。新加坡和英國的持久授權書允許授權人委任合適的人選處理其個人福利和財務事宜,但香港的持久授權書制度並不相同,它只包括資產和財產。如果這方面的法律能夠有所進步以跟上國際標準,將會有益於整個社會。
最後,回到文章開頭的討論,對於政府來說,建立一個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系統,並更新所有相關法律使民事伴侶享有與已婚夫婦同等的權利,是一項大規模的工作。這也許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實現,但只要向前邁出一步,無論多麼微小,無論需要多長時間,仍然是進步。希望在未來,我們能看到這個社會慢慢地逐步走向真正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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