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疑问的解答

常见疑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

RKS Rita Ku & Solicitors - Will drafting, Probate administration, Claims under 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ies and Dependents) Ordinance, 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Mental health application, Guardianship, Contentious probate dispute

如果所爱的人离世,谁可以管理他们的遗产?

这个问题的答案将取决于死者是否留下遗嘱。如果死者生前有留下遗嘱,遗嘱内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有权管理遗产。

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他/她就会被视为无遗嘱死亡。关于谁可以管理遗产的这个问题,将由无遗嘱死亡相关的法律管辖。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的第21条,管理权优先次序如下:

1. 配偶;

2. 子女,或该等已故子女的后嗣;

3. 父母;

4. 兄弟姊妹,或该等已故兄弟姊妹的后嗣。

如上述1 – 4项的亲属都

健在的话,则以下所述的人如对遗产享有实益权益,那麽管理权优先次序如下:

5. 祖父母;

6. 伯父或伯母,或该等已故伯父或伯母的后嗣;

如无人对遗产享有实益权益,遗产管理权归予:

7. 遗产管理官;和

8. 债权人

作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我应该做什麽事情?

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受益人和债权人负有责任。为了有效地管理遗产,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必须:

  1. 查明遗产的资产及负债;
  2. 处置和保护资产;
  3. 向遗产承办处申请授权书;
  4. 收回资产,清偿因遗产而产生包括但不限于税务、债务、遗嘱和丧葬费等负债;
  5. 妥善保管遗产的帐目;和
  6. 将遗产分配给受益人。

管理的最高原则是「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依归」!

作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我可以获得报酬吗?

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因管理遗产而产生的开支,可从遗产中报销。但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则不能获得报酬,除非:

1) 遗嘱中有明确规定;或

2) 法院命令。

不过,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可以与所有受益人签订报酬协议,这样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就可以获得报酬。

谁是死者遗产的受益人?他们拥有什麽权利?

如果死者离世时有留下遗嘱,那麽受益人的身份和遗产的分配将按照遗嘱执行。

如果死者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则根据《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的第4条处理,遗产权利如下:

  1. 如果死者留下配偶,但没有留下子女、父母、兄弟或姊妹(及其子女),那麽该在世配偶拥有绝对权利享有剩馀资产;
  2. 如果死者留下配偶及子女,那麽该配偶可优先获得:
    1. 所有死者的非土地实产;和
    2. 由剩馀遗产中获得港币 $500,000。

然后,剩馀遗产将被分成一半,一半分配给该配偶,另一半分配给该子女,如果子女多于一人,则平分该份遗产。

1993年6月19日以后死亡的死者,其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相同的继承权。

  1. 如果死者留下配偶、父母和兄弟姊妹,但没有子女,那麽该配偶可优先获得:
    1. 所有死者的非土地实产;和
    2. 由剩馀遗产中获得港币 $1,000,000。

然后,剩馀遗产将被分成一半,一半分配给该配偶,另一半分配给父母,如果父母双方尚健在,则平分该份遗产。如果父母双方均

健在,则该份遗产分配给兄弟姊妹,如果兄弟姊妹多于一人,则平分该份遗产。

  1. 如果死者留下子女,但没有配偶,那麽子女将有权获得全部剩馀遗产,如果子女多于一人,则平分该份遗产。

如有其他情况,欢迎随时联络我们,我们会为您提供快速谘询的服务。

如果我的配偶在遗嘱中没有留下任何遗产给我,我会有追索权吗?

在香港,我们可享有完全的遗嘱自由,但根据香港的法律,我们也必须从遗嘱中拨出资金给我们的配偶和经济上依赖我们的人。根据《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481章),如果某些人无法从遗嘱,或无遗嘱相关法律中获得获得经济资助,便有资格进行遗产追索。配偶属合资格人士,有权提出追索,但追索申请必须在签发授权书后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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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疑问管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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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精神行为能力?

精神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在作出特定决定或执行特定行为的意识能力。精神行为能力需要根据特定行为任务来判断,即是一个人可能在精神上有意识作出一些决定(例如为他/她自己作出对自己有益的福利决定),但在另一方面(例如管理他们自己的财务问题)没有精神行为能力。在法律上,除非另有证据支持,否则推定一个人具有行为的能力。

我的妈妈出现了一些认知障碍症(亦曾被称为脑退化症或老人痴呆症)的症状,那麽是不是代表着她无法管理自己的财政事务?

如上所述,精神行为能力需要根据特定行为任务来判断。即使出现早期认知障碍症的症状,也不代表她无法管理自己的财政事务。如有任何疑问,最好让相关人士接受医生的评估,并找到最佳的解决办法。

如果我的丈夫被评定为精神上无法管理自己的财政事务,我该怎麽办?

如果您的丈夫以前有签署过持久授权书(「EPA」),那麽在EPA中有效指定的受权人可以介入并处理他的财产和事务。值得注意的是,在您的丈夫丧失精神行为能力后,EPA必须在高等法院注册登记才能生效。

如果您的丈夫以前并未签署过任何EPA,法院可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II部分委任合适人士出任委员会。请注意,该委员会并无任何权力为您的丈夫作出任何福利决定(例如授权任何医疗或牙科治疗,或就丈夫的居住住所作出任何决定等)。

如果我的朋友在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为自己作出福利决定,我该怎麽办?

如果一个人在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为自己作出有关福利方面的决定,监护委员会可委任监护人为他/她作出有关福利方面的决定。

一般来说,养老院或医院等机构会接受其亲人的指示。但在无亲人亲属或家庭成员间的意见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可能需要申请监护令,以便为或代表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作出有效的决定。

我可以提前作出什麽计划,避免之后需要申请委员会或监护人来处理有关人士的财政事务?

在香港,任何成年人在有精神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签订持久授权书以委託受权人处理他/她的财政事宜。持久授权书受《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01章)规管,并须按法例所订明的指定格式和方式执行。在香港执行的EPA只能处理在香港的资产,不包括任何有关福利决定(即EPA中指定的受权人不能为授权人作出任何福利决定)。儘管EPA有其局限性,但它是一种相对廉价的方式,可以确保赠与人在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其资产能够得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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