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向前:同性婚姻伴侣关系的承认和继承规划

9月 6, 2023by RKS Editor0

Sarina Cheung

现代浪漫关系的发展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婚姻”制度,我们见识了各种各样的人通过各种形式的承诺建立联系,例如事实关系、民事伴侣关系和同性婚姻等等。迄今为止,同性婚姻已在全球34个国家得到合法承认。然而,尽管香港以其进步的观念而闻名,却始终在法律上不承认同性婚姻。尽管如此,香港终审法院在岑子杰诉律政司司长 [2023] HKCFA 28 一案的最新判决中似乎决定向前迈出一小步。

在此案中,岑先生要求同性婚姻在香港得到承认的上诉请求被驳回,但终审法院裁定,政府违反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 14 条规定的积极义务,即为同性伴侣关系(如注册民事伴侣关系或民事结合)建立其他法律承认框架,并指示政府在两年内履行该义务。

在这一框架制度确立以前,本港同性伴侣在法律上的现状如下:

  • 继承权 – 除非更高一级的法院有进一步裁决,根据现行案例Ng Hon Lan Edgar 诉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1] HKCFI 1812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同性婚姻的双方可根据《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继承配偶的遗产,同时,也可根据《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481章)享有与配偶同等的权利
  • 房屋资助 – 经房屋署的酌情同意,同性伴侣现可根据房屋署的配偶政策成为授权住户(Ng Hon Lan Edgar 诉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1] HKCFI 1812)
  • 报税 – 同性伴侣现在有权选择与其配偶合并评税,并且他们有权就其配偶申请免税额及税项扣除(Leung Chun Kwong v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and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2019] HKCFA 19)
  • 离婚 – 同性婚姻的当事人不能在香港提起离婚诉讼,因为香港目前并不承认同性婚姻。除非婚姻的一方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有联系且使他们可以在海外办理离婚手续,否则同性伴侣最终可能即使在分居的情况下仍无法离婚。这也许会产生许多长期的问题,比如上述领域提及的同性已婚伴侣的权利以及他们的法律地位混乱等问题

一旦政府按照终审法院的指示建立民事伴侣关系制度,就“配偶”在不同法律下的权利是否也适用于民事伴侣这一问题,答案仍然是不确定的。鉴于香港同性婚姻伴侣目前的状况,他们非常需要在继承规划方面多些考量:

  • 遗嘱 – 虽然根据《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同性伴侣享有继承权,但这种法律地位可能并不符合每个人的需要。在立遗嘱人可以选择遗嘱执行人并决定遗产继承人和继承比例的情况下,订立遗嘱是十分可取的
  • 持久授权书 – 这份强有力的法律文件允许个人指定一名或数名代理人,当该个人被认定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被指定的代理人可管理其在香港的资产
  • 预先医疗指示 – 这种预先拒绝维持生命治疗的文件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它只是在考虑进行此类治疗时向医院当局表明自己的意愿。通常的做法是由病人的近亲为无法自行做出决定的病人做出医疗决定。如果病人的同性配偶与病人的其他家庭成员发生争执,该配偶可能将不被视为近亲。

虽然继承规划的这些方式可以用于安排财务事宜,但在现行制度下,个人不能预先委任做出福利决定的监护人。新加坡和英国的持久授权书允许授权人委任合适的人选处理其个人福利和财务事宜,但香港的持久授权书制度并不相同,它只包括资产和财产。如果这方面的法律能够有所进步以跟上国际标准,将会有益于整个社会。

最后,回到文章开头的讨论,对于政府来说,建立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系统,并更新所有相关法律使民事伴侣享有与已婚夫妇同等的权利,是一项大规模的工作。这也许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实现,但只要向前迈出一步,无论多么微小,无论需要多长时间,仍然是进步。希望在未来,我们能看到这个社会慢慢地逐步走向真正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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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KS 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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