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事诉讼中,法庭诉讼的一个不幸后果就是激化离婚双方之间的敌对情绪。当事人往往会陷入 “不惜一切代价取胜”的误区,而不是专注于解决他们之间的问题。甚至还有网络讯息“教导”父母如何在监护权争夺战中“获胜”。
可悲的是,离异父母的孩子被夹在父母的争执之间。离婚的父母经常需要被提醒:“你的前任不是你孩子的前任。而孩子仍旧和以前一样爱你的前任”。这句话出自 DK Simoneau 所著的《我们有个星期二》,讲述了一个小女孩在父母离婚后辗转于两个家庭之间的故事。这是一本离婚父母必读的书。
如果没有父母的配合,在孩子年满18岁之前,甚至在他们完成大学学业之前,这只能是一场艰苦的战斗。
FJ 诉 DTD [2020] HKFC 50 [2020] HKEC 1131 案涉及离婚父母之间的冲突,这场冲突持续了10 年之久,导致双方多次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指出,“双方一直处于激烈的诉讼中,忙于攻击对方的同时也为自己辩护,不断地伤害着亲子关系”。
“不仅当事人受到伤害,C 也被察觉到压力很大且不断要求父母停止争吵。遗憾的是,自 C 两岁起,他就不断目睹父母之间的激烈冲突和持续的法庭诉讼,这无疑对他造成了伤害,影响了他与父母双方的健康亲子关系”。
本文探讨了法院诉讼中的常见陷阱、法院的有限权力以及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
法院诉讼中的常见陷阱
在有争议的离婚诉讼中,卷入诉讼是很容易的事。当事人往往跳过与另一方沟通的步骤,在出现 “问题”时立即让律师介入。正如林法官在 LLC 诉 LMWA and Anor [2019] HKCA 347 一案中所述:“每花费 10,000 港元律师费,双方最终就少了 10,000 港元计入双方之间可分配的份额(在讨论份额的案件中)或用于维持自己和子女的生活(在讨论需求的案件中)”,记住这点是很有帮助的。在该案中,双方已合计花费了 750 万港元,却仍处于离婚诉讼的初步阶段。
由于各方互不信任和缺乏沟通,即使是简单的问题,法院也经常被请求来处理,比如:
- 双方玩指责游戏——例如,谢尔顿在学校表现不好,玛丽就断定是乔治的错。她怀疑乔治没有在谢尔顿做作业时好好监督他,也没有在辅导方面提供适当的支持。玛丽认为,谢尔顿应该在她身边复习准备年终考试。然而,玛丽没有和乔治直接谈论此事。相反,她向法院申请在谢尔顿复习考试期间暂停乔治的探视权。
- 双方不适应变化——例如,当对谢尔顿的探视令下达时,乔治和玛丽都住在跑马地,两者相距只有 5 分钟车程。乔治搬到了九龙塘,开车则需要 30-45 分钟。考虑到交通时间,乔治问玛丽能否将他的探视时间增加1小时,玛丽拒绝了他的请求。乔治则向法院提出申请。
- 双方不通知另一方家长——这个清单很长,包括医疗预约、相关记录、学校申请、学校成绩单和通知、课外活动等。
当事人做出一些他们认为有助于推动案件进展和/或获得诉讼优势的行为也是常有的事。在最令人心碎的案件中,父母一方会将孩子带离婚姻住所,不允许另一方看望孩子,并提出忽视、虐待或家庭暴力等不实指控。而这样做的目的是希望另一方父母放弃诉讼并同意支付大笔经济赔偿和/或赡养费。
可悲的是,正如陈法官在 P 诉 P [2005] HKCU 1314 一案中指出的那样,“诉讼当事人往往在心理或情感上不具备理智而经济地处理案件的能力,因此,以誓章陈述案情及之后在庭审中进行口头作证的这些要求,往往成为互相攻击、谩骂、侮辱和羞辱对方的方便而有效的手段,这只会使他们的情绪变得更糟”。
父母双方也总是在收集不利于对方的“证据”。这些“证据”往往没有实际作用,几乎没有证据价值,也不利于建立积极的共同抚养关系。常见的例子包括:
- 持续详细记录另一方父母的缺点——自私的。
- 对另一方父母进行录音和/或录像(公开的/秘密的)——另一方父母往往会因为自己的隐私被侵犯而反应过度,而录音的一方显然是在“作秀”。
- 报警(除非确实有正当理由如家庭暴力或虐待案件)——看到自己的母亲或父亲被警察询问和/或逮捕,会给孩子造成心理创伤。
- 告诉孩子父母中的另一方是坏人(并指导他们如何与社会福利主任对话)——父母的操控。
- 牵涉无关的第三方 —— 家中帮佣、老师、朋友等作为“证人” —— 往往会带有偏见,并造成另一方父母与第三方之间的紧张关系。
法院不赞成诉讼助长的行为。在 S,V 诉 M,S [2021] 1 HKLRD 210 一案中,Melloy 法官评论道:“……在法庭看来,这样做是着眼于诉讼,以期获得诉讼优势”。母亲反对父亲探视孩子,理由是父亲在她提出离婚申请后“行为不当”。
法院的有限权力
法院的权力是有限的。法院只能就已摆在面前的问题做出裁决。例如,当你因感冒去看医生时,医生只会治疗你的感冒。
法院可能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当前的情况。无论如何,向法院提起诉讼都需要时间和金钱。
对于关于儿童的申请,法庭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为指导原则(《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3条)。在此过程中,法庭会考虑各方的证据和儿童的意见(如适当),并要求编写一份社会福利报告。
社会福利主任被称为是法院的“耳目”。社会福利主任的建议不具有约束力,但通常具有说服力。社会福利主任会与父母分别进行面谈,然后观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互动。毫无疑问,父母在与社会福利主任会面时通常是“最好的自己”。
法院并不能解决双方之间潜在的敌意,从而导致无休止的法庭争斗。
通常情况下,双方之间会出现更多的问题和/或不遵守法庭命令。如果双方不能合作并继续争吵,他们将面临漫长的法庭申请之路,直到子女年满 18 岁或完成大学学业。
如果出现一方不遵守法庭命令的情况,另一方可以申请执行令,包括发出《处罚通知书》和将另一方监禁。考虑到对儿童可能造成的影响,监禁申请被视为最后的补救措施。通常情况下,法院会首先考虑是否可以以任何其他方式对命令进行补充或修改,以使其切实可行。在涉及执行 1989 年《儿童法》(Children Act 1989)第 91(14)条的接触令的案件Re C (children) (contact order: variation) [2008] All ER (D) 167 (Nov) 中,索普(Thorpe)大法官说:“当接触令无法顺利执行时,做出接触令的法院有责任继续努力使其发挥作用,而当诉讼当事人出庭并明显因阻碍而感到沮丧时,法院的责任就更大了”。这可能会导致为了“使其有效”而在与子女有关的问题上接连不断地进行不必要的法律斗争,既耗时又费钱。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在诉诸法院之前,各方应始终考虑其他争议解决方案:
调解
双方在独立第三方的协助下努力解决问题。调解的好处在于它是一个可以通过多次对话完成的合作过程。当事双方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担忧,调停员帮助他们向中立而努力。调解是一个保密过程,它可以解决大大小小的问题,提出指导方针,并帮助各方更好地沟通。调解是自愿的,如果调解不起作用,双方可以随时停止。调解中所说的任何内容在纳入调解协议和法院命令之前都不具有约束力。调解中所说的任何内容都不能在法庭上使用。
家长协调员
如果双方持续存在冲突,通常会指定一名家长协调员。这并不是保密的。不过,指定家长协调员的好处在于,它是在没有法院或律师参与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一种快速简便的方式。如果在有争议的问题上出现僵局,家长协调员有权在双方事先商定的具体职权范围内就该事项做出简单的决定。之后,双方都有义务遵守这些决定。家长协调员可以帮助父母学会如何更好地沟通,并最终解决他们之间的问题。
家庭治疗
在分居期间,双方可以选择使用家庭治疗师。这些家庭治疗课程既可以在有孩子的情况下进行,也可以在没有孩子的情况下进行,或者两者结合进行。家庭治疗有助于促进双方的沟通,使他们能够表达自己的情绪,并尝试尽早达成协议,避免漫长的诉讼。它还提供了一个让孩子参与讨论、倾听他们的恐惧和担忧的机会。例如,孩子可能特别担心生活安排的改变。治疗师可以为各方提供应对复杂情绪的工具,最终帮助不正常的家庭恢复更好的结构,造福孩子。
结论
离异父母需要重新思考他们的诉讼策略,并考虑什么才是孩子的最佳利益。重点应该是作为承担共同抚养责任的父母应该共同努力解决他们之间的分歧,并在尽量减少法院干预的情况下解决彼此关心的问题。在这个关键时刻,孩子们需要父母的鼓励和支持,以适应他们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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